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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护人得赔

儿子发“病”砍伤邻居
1998-10-09 来源:生活时报 海文 我有话说

今年5月19日晚,当马某和家人围坐在餐桌前吃着一顿丰盛的晚餐时,突然传来敲门声,马某以为是父亲回来了,赶快去开门。打开门一看却是同楼的贾某,马某很诧异,就问到:“三儿(贾某小名),你来干嘛?”贾某双眼直勾勾地盯着马某:“你说我来干什么”,话音未落,突然从背后抽出一把菜刀,举刀就砍,马某的头上顿时血流如注,一场惨剧就这样发生了……后马某一家3口被送往医院抢救,其中马某伤得最重,头部被砍伤,刀口长达15厘米,已构成轻伤。

贾某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,鉴定结论为“被鉴定人贾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,作案动机为病理性的……”事情发生后,贾某的家人以儿子是精神病为由,不愿赔偿马某等人的治疗费用。在法官的调解下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”。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,贾某的监护人赔偿了马某等3人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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